李陈:
因你认为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的投诉举报未作出处理,向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4〕4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请求,并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地址所在地进行邮寄送达。
因多次拨打你提供的联系电话均未接通,导致邮局未能妥投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将信件退回我机关。因无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4〕41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复议决定,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1-66682321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