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潘俊皓:
本机关对你不服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所作处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惠政(复决)字〔2024〕3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现发现惠政(复决)字〔2024〕3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第三页存在文字错误,应予补正,补正如下:
将三页第十一行的“第三十一条”补正为“第三十条”;第十三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因你拒收,导致邮局未能妥投行政复议决定书补正通知文书,将信件退回我机关。因无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补正通知》(惠政(复决)字〔2024〕30号之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1-66682329
惠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