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是惠济区苏屯村一名村民。于2005年结婚,2007年女儿出生,2012年儿子出生,儿子女儿的户口都在我家户口本上,与父母已经分户,两个户口本。2013年6月苏屯村改造,村里没给儿子女儿房子,说是遗留问题统一处理。这个月底我村统一分配安置房,还是没有提及给房子的事。但是村中跟我情况一样的家庭,其子女、甚至丈夫都有房子。我不懂,同是一村村民为何待遇不同。我们结婚生子落户均在苏屯村拆迁之前,原则上也不是为了分房子才迁的户口。但是拆迁之前我家以种地为生,勉强维持生计,拆迁之后,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和赖以生存的房子已经没有了。但过渡费只有我一个人的,不足以满足四口之家的租房费。村里一直说是遗留问题,最后会解决的。但马上就分房了,我们还没有看到相关的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房子只有我90平方,也不能满足一个四口之家的住房需求。《宪法》规定:保护居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我希望政府能主持公道,还我们一个合法、温暖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