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办〔201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惠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惠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方针,达到“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为。
(四)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各镇办及相关局委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成立惠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地灾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文化旅游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区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国土资源局,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65326360。
区地质灾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制订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和指挥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镇办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地质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l.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区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收集灾情信息,及时向区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力量加强监测,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3.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督促指导镇办开展水库周边、水利工程及河道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工作,及时向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区国土资源局通报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汛情动态。
5.区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
6.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供气;组织、协调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
7.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负责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分配调拨工作,协助灾区镇办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救济;及时向区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8.区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
9.区公安分局: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10.区文化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在危险地段设置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保障游人安全;及时向区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
11.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防治工作。如有灾害前兆发生,要及时组织辖区人员撤离,做好财产转移工作,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
(一)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镇办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当地镇办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警示牌,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二) 发放“防灾明白卡”,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镇办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村委会主任、村民组长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区国土资源局、各镇办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镇办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在向各镇办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的同时,还应越级上报至市、省政府。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镇办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区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的当地镇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区国土资源局,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地质灾害发生后,各镇办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区政府。严禁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区地灾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给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议、市政府宣布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办要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区政府在立即启动《惠济区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惠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国土资源部督导组及专家组的协助下,各镇办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区政府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按要求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
(二)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办要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区政府立即启动《惠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督导组及专家组的协助下,各镇办及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区政府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按要求上报省政府、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
(三)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惠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镇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及时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国土资源局应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五、灾害的善后处理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办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仍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要做好避让搬迁工作,同时做好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二)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对在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不服从调度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