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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通〔20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部等六部委下发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配合郑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在本辖区内禁止一切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是保护生态环境和大气环境的重要手段。保护环境是公民的义务。所有农作物秸秆应采取机械还田、青贮、沤肥及其它综合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农作物秸秆包括一切植物(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蔬菜、油菜等经济作物、树叶以及杂草等野生植物)的茎、叶、根等部分。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是违法行为。在本辖区内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一经查实,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3〕125号)规定,对所在镇办处以每亩一万元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举报焚烧秸秆一亩以上的人员,一经核实,给予200元的奖励。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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