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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工 作 任 务 分 解 |
目的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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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
1.依法行政意识培养制度化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制度健全、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依规依责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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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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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行政制度规范化 |
(3)区政府制定政府工作规则,严格按法定职能、工作规则,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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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制度,规范会议职能、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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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及与其职责相应的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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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政府部门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及与其职能相应的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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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知识学习制度化 |
(7)区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等,抓好计划、内容、人员、时间、效果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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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安排不少于4次的法律知识学习,区本级每年组织科级干部专题法制讲座活动不少于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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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区政府领导按照学法制度要求和年度学法计划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每次参加法制讲座人数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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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区政府部门建立本部门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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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区、各镇办每年学法不少于10个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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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区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本部门学法制度的具体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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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化 |
(13)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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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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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并经政府法制机构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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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终考核评优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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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化 |
(17)区政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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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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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录用的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且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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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政府立法工作 |
6.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立法工作 |
(20)对国家、省、市公布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及时反馈可行性建议和修改意见。
(21)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等立法,区政府配合上级做好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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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
7.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健全 |
(22)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制度、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核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公布制度、发布后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文件有效期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实施情况评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
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发布、备案、清理和废止的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维护法制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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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确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管领导和直接承办人员,做到“机构、人员、任务”三落实。理顺规范性文件管理体制,建立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机构的分工、配合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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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
(24)区政府及其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规范性文件范围,确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率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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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或听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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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法制审核率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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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同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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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政府及部门制定(含修改)规范性文件,通过后3日内应当通过规定的载体,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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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备案与审查 |
(29)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各镇办、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区政府备案,备案率和及时率应当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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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区政府建立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备案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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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立公民对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和纠错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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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清理和责任追究 |
(32)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以试行或暂行办法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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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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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区政府及其部门、各镇办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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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对存在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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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职责和编制工作 |
11.机构依法设置 |
(36)区政府依法建立设置机构,对设立、撤销和调整机构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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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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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应当有论证报告,从社会、经济、法律的角度对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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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机构职责依法确定 |
(39)区政府建立依法确定区政府部门职责的制度。对政府部门职责的确定、调整和清理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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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区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不存在明显交叉、冲突、缺位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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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政府部门职责按照规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加以科学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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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政府部门职责方案论证后,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查,经法定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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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依法定程序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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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按规定对政府部门职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对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及时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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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建立对政府部门执法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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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员编制依法核定 |
(46)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核定、撤销和调整人员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做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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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员编制的核定、撤销或者调整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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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根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按规定定期审查、抽查人员编制的合理性,及时调整不合理的人员编制。审查及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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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工作人员的录用、辞退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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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决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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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健全 |
(50)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对公众、专家意见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
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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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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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改革政策风险评估制度,把重大改革政策实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作为决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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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区政府及其部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对重大行政决策建立集体决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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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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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政决策权限依法确定 |
(55)区政府依法科学地确定区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行政决策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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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区政府决策机构为政府全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各镇办、区政府部门的决策机构为部门领导集体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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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行政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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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各镇办、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制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法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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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遵守行政决策程序 |
(59)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按法定要求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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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按法定要求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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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及时公开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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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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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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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依法定程序作出,并符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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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作出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以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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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 |
(66)区政府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情况跟踪督查反馈和评价制度,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反馈和实施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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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按照相应的制度每半年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督查反馈和实施评价的报告,决策机关对报告进行认真研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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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决策的,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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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工作 |
18.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健全 |
(69)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监督作出规定。 |
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实现规范的部门财政预算,提高财政
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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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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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的调整符合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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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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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
(73)各镇办、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收取或提取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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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非税收入收取项目要有法定依据或按程序报经批准,并由同级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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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区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部门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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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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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管理的非税收入采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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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对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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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区政府及其部门、各镇办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非税收入收取和使用的资金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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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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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政府投资依法决策和管理 |
(8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程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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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有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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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法定要求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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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政府投资项目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按法定程序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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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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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按法定要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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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政府投资合同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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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公益项目、应急工程等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和工程结算按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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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制度,并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30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或通过其他媒体公布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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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经审计机关审核结束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按法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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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政府采购合法透明 |
(9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的原则、项目、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监督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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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集中采购目录按法定要求确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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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供货时间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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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有机构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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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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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政府集中采购最终价格应当对外公布,不高于市场同类、同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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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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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制定有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符合该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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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每半年公布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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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审批工作 |
22.行政审批制度健全 |
(100)区政府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审批的制度,对实施行政审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
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下同)项目的确定和实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得到全面规范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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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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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确定 |
(102)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审批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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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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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对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同一项行政审批,指定一个机关统一受理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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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行政审批项目合法合理 |
(105)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新增、取消或调整)公布前,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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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明确合法的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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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
(107)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拟定实施办法,并对外公布执行,实施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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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行政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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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行政机关在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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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送达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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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区政府建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情况的电子监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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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网络接受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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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处罚工作 |
26.行政处罚制度健全 |
(113)区政府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得到细化和量化,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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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各单位要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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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确定 |
(115)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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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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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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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行政处罚项目合法处罚标准明确 |
(118)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合法的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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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项目,按法定要求完成处罚幅度的基准化设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标准。按照《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政办[2009]4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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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行政机关明确行政处罚项目、法律依据和处罚基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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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行政处罚依法实施 |
(121)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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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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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处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相互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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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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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按照确定的处罚基准决定处罚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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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按照法定要求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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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按照法定期限、权限、方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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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服务工作 |
30.行政服务制度健全 |
(128)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管理制度,对全区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原则以及服务项目的确定、清理、实施和监督等作出规定。 |
强化行政服务职能和行政服务意识,简化行政服务程序,降低行政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行政服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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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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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行政服务项目全面适当 |
(130)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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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审定公布的行政服务项目涵盖行政机关的全部法定职责,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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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行政服务依法提供 |
(132)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按法定要求拟定实施办法,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定公布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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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布的实施办法提供行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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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的情况进行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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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网络接受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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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3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 |
(136)区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确保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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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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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
(138)按照法定要求编制、修订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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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建立网站,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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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信息网,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在报刊、广播、电视刊登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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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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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依法办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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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或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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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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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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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按法定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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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救济工作 |
35.行政投诉处理合法及时 |
(147)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制度,对投诉的范围、受理和处理的程序、处理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行政调解机制等作出规定。 |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矛盾的行政救济机制基本形成,使行政争议和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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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区监察、信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分工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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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行政执法投诉由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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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行政投诉受理办法、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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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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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对依法应当支持的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解决,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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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依法办理、参加行政复议 |
(153)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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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行政复议机关有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机构、专职人员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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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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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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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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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作为被申请人的,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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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首长应依法依责出庭旁听或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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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作为被申请人的,被复议的案件胜诉率不低于80%,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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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作为被申请人的,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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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被起诉后胜诉率不低于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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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对被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案件要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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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相关人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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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并履行法院裁判 |
(165)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应依法依责出庭应诉或旁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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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承办行政诉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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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有明确的应诉审批程序,本单位负责人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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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有完善的委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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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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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政府部门按规定参加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按市政府要求出庭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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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区政府要依法应诉,应诉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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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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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行政判决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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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对败诉行政案件实行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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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行政赔偿合法公正及时 |
(175)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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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法制机构依法受理承办行政赔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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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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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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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对于决定赔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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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对依法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相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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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行政补偿合法公正及时 |
(18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对补偿标准以及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工作等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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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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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依法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补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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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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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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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对于决定补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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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监督工作 |
40.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
(187)建立健全区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对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以及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作出规定。 |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增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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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区政府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本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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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区政府部门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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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认真办理有关政府工作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以及政协委员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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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191)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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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布。否则,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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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进行法律知识轮训,执法资格实行年审,未经年审合格,不得上岗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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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内容合法适当、执法行为文明、文书真实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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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行政执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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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作出行政决定前,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制定听证规则,对符合听证条件要求听证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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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严格执行国务院“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制度。无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情况,无向行政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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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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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检查笔录、证据材
料、视听材料、照片等全部立卷归档,并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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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依法实施层级监督 |
(200)区政府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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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区政府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内部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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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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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政府部门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建立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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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卷宗评查工作,政府部门要按要求参加每年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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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政府部门对评查结论指出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在一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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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政府部门按规定每年开展内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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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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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每年年底前向本级政府提交本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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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区政府按照规定每年年底向上一级政府提交本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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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
(210)依法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违法人员的过错或错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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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区政府建立健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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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开展监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监督决定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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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监察机关依法组织开展行政电子监察和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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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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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监察机关与审计、财政、人事(编制)、法制机构以及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对事实清楚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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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依法实施行政审计 |
(216)区政府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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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区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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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区政府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独立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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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区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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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区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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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区政府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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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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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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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内部审计结果在本部门内公布,并自审计结果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审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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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送审计机关,适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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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
(226)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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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社会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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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对社会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在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向当事人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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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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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区政府部门每年按规定将上年度接受和办理社会监督的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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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责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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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行政责任制度健全 |
(231)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对行政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原则、标准、方法、效力、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 |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行政岗位责任明确,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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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政府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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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部门岗位责任制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接,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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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每一岗位制定有科学具体的职位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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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法定化的岗位责任制要求进行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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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编制本部门职位责任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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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制度完善 |
(237)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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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区政府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制度,对考评范围、原则、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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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负责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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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区政府及其部门按有关规定每年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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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24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的原则、方式、程序等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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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监察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实施行政问责工作,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责负责其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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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对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的,及时启动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