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1-01 09:31:21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惠济区自201611开始,不再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区公安第一分局、区公安第二分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将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严厉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将纳入网格化管理,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部门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为了惠济的蓝天和洁净的空气,让我们自觉从我做起,抵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不良行为。(区安监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