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惠济区自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部门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为了惠济的蓝天和洁净的空气,让我们自觉从我做起,抵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不良行为。(区安监局)